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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司執消債清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0號債 務 人 馬瑄珮代 理 人 游家雯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一預估財產現值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之內容。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所有之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暨其上31040號建物部分,其預估價值應分別為新臺幣(下同)5,480,000元、523,902元。原裁定附表一預估財產現值欄有顯然錯誤,如拍定將導致土地增值稅及房屋稅等稅賦計算基礎錯誤,故應予更正後再重新開始拍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和連附表:

編號 財產種類及內容 預估財產現值(新臺幣) 1 臺北市○○區○○段○○段00000號建號(門牌:臺北市○○區○○○路0巷00弄00號5樓) 523,902元 2 臺北市○○區○○段○○段00號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3) 5,480,000元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裁判日期:2025-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