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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司執消債清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4號債 務 人 朱柔穎代 理 人 謝政文律師(法扶律師)財產不敷清償費用及債務時,裁定終止清算程序

主 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朱柔穎聲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清字第91號裁定自民國113年3月27日17時起開始清算程序,有上開裁定附卷足憑。再查,債務人無財產足敷清償相關費用及債務,應裁定終止本件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和連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裁判日期:2025-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