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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司執字第 27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2740號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 務 人 吳萁樺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併案執行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67891號強制執行案件,惟前開案件業經第三人聲明異議執行標的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110年度司執字第37653號(酉股)強制執行在案,故系爭標的之強制執行行為已由臺北地院為之,依管轄恆定原則及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北地院管轄,爰依職權裁定移送至該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4-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