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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司執字第 302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30240號債 權 人即聲請人 余秉翰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 務 人即義務人 新北市金龍國民小學0000000000000000代 表 人 呂金榮(校長)0000000000000000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撤銷原處分獎懲等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認其無審判權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法院組織法第7之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240號判決及最高行法院112年度上字第890號裁定,向本院聲請撤銷原處分,經查該事件係屬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判及管轄,非由本院審判及管轄,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移送於主文所示之法院。

三、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撤銷原處分?懲等
裁判日期:2024-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