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45249號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號15、17
樓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住同上代 理 人 陳正欽 住○○市○○區○○街0號10樓
送達代收人 紀盈潔 住同上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金瑞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關於附表不動產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執行法院命債權人於相當期限內預納必要之執行費用而不預納,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並於裁定確定後,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2款規定即明。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所有財產,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6日命其應於文到7日內,向鑑定單位繳納鑑定必要費用,該命令業於113年7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其逾期未繳納該費用,致本院無從續行執行程序,依上開規定,應駁回其此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附表113年司執字045249號 財產所有人:林金瑞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新北市 汐止區 白雲 1367 6411.05 4分之1 備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