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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司家聲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家聲字第31號聲 請 人 A01(即A005承受訴訟人)相 對 人 A002(即A006承受訴訟人)

A03(即A006承受訴訟人)

A04(即A006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依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仟捌佰捌拾參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本件原告A006及A07向被告A005提起分割遺產訴訟(即本院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號,下稱本案訴訟),訴訟程序中,A07、A005相繼死亡,由A07繼承人即A08、A9、A10,A005之繼承人即A01、A11、A12、A13、A14、A15、A16承受訴訟,本案訴訟判決訴訟費用由「原告A10、A08、A9各負擔26%、原告A006負擔11.5%,被告各負擔1.5%」,上開判決送達後,原告A006死亡,由其繼承人A002、A04、A03承受訴訟,本案訴訟於113年6月12日確定在案。

(二)本院依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之容附表:113年度司家聲字第31號(幣別:新臺幣,如涉計算,元

以下四捨五入)審 級 項 目 金額 備 考 一 裁判費用 582,592元 由原告A07預納。 鑑定費 130,000元 由被告A005預納 總計 712,592元 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一、依判決主文諭知: (一)A07承受訴訟人即A10、A08、A9等3人共負擔78%(即26%×3),即555,822元(計算式:712,592×78%=555,822) 。 (二)A006承受訴訟人即A002、A04、A03等3人共負擔81,948元(計算式:712,592×11.5%=81,948)。 (三)A005承受訴訟人即A01、A11、A12、A13、A14、A15、A16等7人共負擔10.5%(即1.5%×7),即74,822元(計算式:712,592×10.5%=71,592元)。 二、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賠償聲請人部分: 被告A005生前預納130,000元,其承受訴訟人A01、A11、A12、A13、A14、A15、A16等7人共負擔訴訟費用74,822元,相對人為承受訴訟人之1,故A002、A04、A03應連帶應賠償A017,883元【 (計算式:(130,000-74,822)÷7=7,883】。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