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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司家親聲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家親聲字第17號113年度司家親聲字第21號聲 請 人 賴鴻齊律師

張嘉紋心理師相 對 人 A01

A02法定代理人 A03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定特別代理人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日所為之合併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中關於漏列聲請程序費用負擔部分,應補充更正增加主文第三項「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應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補充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5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元成璋

裁判日期:2025-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