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家親聲字第30號聲 請 人 林志錡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特別代理人報酬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林朝陽於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楠梓分行、台北復興分行、敦化分行、華南商葉銀行、第一商業銀行、彰化商業銀行之存款半數皆已匯入甲○○帳戶證明(請提出各分行之餘額證明及匯款證明)。
(二)提出甲○○為南山人壽保險(保單號碼:Z000000000、Z0000000
00、Z000000000、N-Z000000000-00)受益人之相關證明。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