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聲字第131號聲 請 人 湯布院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蔡奇龍相 對 人 林春瑜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共有物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2 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復為同法第93條所明定。是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目的在於確定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應賠償他造所支出訴訟費用之數額。依確定終局判決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既不得請求他造賠償其支出之訴訟費用,即無聲請法院確定訴訟費用額之必要,則其聲請因無實益,自不應准許。
二、本件當事人間返還共有物等事件,經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1398號、臺灣高等法院110 年度上易字第1073號判決確定在案。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無可向相對人請求賠償之訴訟費用,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聲請人即無聲請法院確定訴訟費用額之必要。從而,本件聲請核無必要,自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計算書:113年度司聲字第131號審 級 項 目 金 額 (新 臺 幣) 備 考 一 裁判費用 12,781元 聲請人預納 臺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費 4,280元 聲請人預納 臺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費 4,280元 聲請人預納 臺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費 2,400元 聲請人預納 二 裁判費用 19,320元 相對人預納 裁判費用 3,645元 聲請人預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鑑測費用 8,140元 聲請人預納 總 計 54,846元 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一、108年度訴字第1398號: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88;餘由聲請人負擔。 ㈠第一審訴訟標的價額1,183,544元,訴訟費用23,741元(計算式:12,781 +4,280+4,280+2,400=23,741)。 ㈡第一審已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關於附帶請求之部分未徵裁判費,茲不贅述) : 已確定部分之占用面積為13.88平方公尺,該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31,326元(計算式:公告現值123,000×占用面積13.88/13層樓=131,326),則該部分之訴訟費用為2,634元(計算式:23,741×131,326/1,183,544=2,634)。 ㈢第一審已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分擔: 1.相對人應負擔:2,634元×88/100=2,318元。 2.聲請人應負擔:2,634-2,318=316元。 二、110年度上易字第1073號: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含追加之訴部分)訴訟費用,關於聲請人上訴及追加之訴部分,由相對人負擔10分之1,餘由聲請人負擔;關於相對人上訴部分,由聲請人負擔2分之1,餘由相對人負擔。 ㈠第一審未確定部分: 1.關於相對人上訴部分之訴標的價額為125,176元(計算式:公告現值123,000×占用面積10.52+2.71/13層樓=125,176),該部分訴訟費用為2,511元(計算式:23,741×125,176/1,183,544=2,511)。 2.關於聲請人上訴部分之訴訟費用為18,596元(計算式:23,741-2,634-2,511= 18,596)。 ㈡第二審訴訟費用: 1.關於相對人上訴部分為19,320元。 2.關於聲請人上訴及追加之訴部分為11,785元(計算式:3,645+8,140=11,785) 元。 ㈢第一審未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及第二審訴訟費用之分擔: 1.關於聲請人上訴及追加之訴部分:18,596+11,785=30,381元。 ⑴相對人應負擔:30,381×1/10=3,038 ⑵聲請人應負擔:30,381-3,038=27,343 2.關於相對人上訴部分:2,511+19,320=21,831元。 ⑴聲請人應負擔:21,831×1/2=10,916 ⑵相對人應負擔:21,831-10,916=10,915 三、兩造分擔方式: ㈠兩造應負擔金額: 1.相對人應負擔:2,318+3,038+10,915=16,271元。 2.聲請人應負擔:316+27,343+10,916=38,575元。 ㈡兩造已預納金額: 1.相對人已預納:19,320元。 2.聲請人已預納:12,781+4,280+4,280+2,400+3,645+8,140=35,526元。 ㈢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差額:16,271-19,320=-3,04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