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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司聲字第 4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聲字第443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相 對 人 環球倉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鼎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環球倉儲股份有限公司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萬玖仟參佰肆拾玖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經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62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三分之一。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確認系爭事件支出之訴訟費用為聲請人所支出之裁判費新臺幣148,048元。是相對人間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49,349元(計算式:148,048×1/3=49,349,元以下四捨五入),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5-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