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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司養聲字第 1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養聲字第168號聲 請 人 A01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㈠請陳明臺端之本生父母是否尚生存?本生家庭有無兄弟姊

妹?請提出臺端、本生父母及本生家兄弟姊妹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已歿者,提出除戶謄本。

㈡請陳明臺端於養家有無兄弟姊妹?並提出養父母及養家兄弟

姊妹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已歿者,提出除戶謄本。

㈢請提出養家兄弟姊妹、本家父母及本生家兄弟姊妹對本件聲

請之同意書或意見書。如不能提出終止收養同意書,聲請人應於訊問期日偕同其等到場說明,並來文告知其是否願意到庭。

㈣說明有無繼承養母之財產?若有,請說明繼承財產之種類、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㈤提出本生及養家繼承系統表。

㈥提出養母之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或繳清證明書、遺產稅

財產參考清單、死亡前兩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贈與資料清單、遺產稅信託課稅資料參考清單、遺產稅死亡前二年內有償移轉不動產明細表。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

裁判日期:2024-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