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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司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字第34號聲 請 人 陳靜寬相 對 人 寬盈生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陳靜寬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陳靜寬為相對人寬盈生活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寬盈生活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業已清算完結,並經股東會臨時議案決議選任聲請人為簿冊文件保管人在案,爰依法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清算人,業已依法進行清算完結,並經相對人於民國113年2月6日承認,同時選任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管人等情,業據其提出承認報表及選任簿冊文件保存人之股東議事錄及簽到影本、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申報核定通知書、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產目錄、收支表、監察人查核報告書、清算人於就任後以三次以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債權之公告之證明文件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12年度司司字第341號、113年度司司字第189號卷宗查核屬實,揆諸首開條文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銘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

書記官 陳怡文

裁判日期:2024-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