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字第41號聲 請 人 林茂松相 對 人 羅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 清算人 林茂松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羅光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柳宛君為羅光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業已清算完成,經本院准予備查,爰聲請本院指定柳宛君為相對人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管人等語。
二、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清算人,相對人業已清算完畢,並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2年度司司字第351號呈報清算人事件、113年度司司字第271號清算完結事件等卷宗查明無訛。另柳宛君經相對人公司股東選任為簿冊及文件保存人,業據聲請人提出股東同意書、柳宛君出具之簿冊保管人願任同意書、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單等件為憑。揆諸前揭條文規定,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鍾堯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