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簡專調字第60號聲 請 人 薛映光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威廷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勞動法院 法 官 徐文瑞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