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簡專調字第60號聲 請 人 薛映光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威廷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賠償事件,聲請人以陳威廷為相對人即被告提起本件訴訟,卻未載明陳威廷之年籍資料與應受送達地址,與起訴必要程式不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陳威廷年籍資料及應受送達地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文瑞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