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簡字第25號原 告 上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承強訴訟代理人 魏先本 謝成隆被 告 黃家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受訓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文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明慧裁判案由:返還受訓費用裁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4-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