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小字第4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秦國隆即大紫食品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嘉鈴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1月28日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正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