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小字第4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劉嘉鈴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秦國隆即大紫食品行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1月28日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惟此部分請求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則應暫徵第二審裁判費750元(2,250元×1/3),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正忠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