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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勞補字第 1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補字第143號原 告 林育青上列原告與被告真理大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追加訴之聲明狀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08,81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惟原告本件起訴係因給付工資、勞工退休金等涉訟,依前揭勞動事件法之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故原告應暫繳之裁判費為元【計算式:6,610元×1/3=2,20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扣除原告已繳納1,800元,尚應補繳403元。

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文瑞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書記官 邱明慧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裁判日期:2024-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