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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勞補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補字第18號原 告 曹正旺訴訟代理人 莊明翰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九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宗成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6萬1,034元(含107年9月至112年8月之業務獎金56萬2,875元及加班費9萬8,159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陸拾陸萬壹仟零參拾肆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仟貳佰柒拾元。惟原告主張該獎金之性質為工資,與其餘加班費之請求均屬因給付工資涉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原告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故原告應暫繳之裁判費為貳仟肆佰貳拾參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邱勃英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獎金等
裁判日期:2024-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