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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勞補字第 1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補字第102號原 告 陳緯騰(原名陳鉾鋕)上列原告與被告建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等,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有明文。經查,原告本件起訴乃以其遭受職業災害為由,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其新臺幣(下同)668,838元,暨自民國112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併算原告所請求起訴前之利息,準此,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計683,001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小數點以下4捨5入】,故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趙彥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玥彤附表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 66萬8,838元 1 利息 66萬8,838元 112年12月21日 113年5月23日 (155/366) 5% 1萬4,162.55元 小計 1萬4,162.55元 合計 68萬3,001元

裁判日期:2024-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