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補字第120號原 告 周志明
曾渝媃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圓山金城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原告周志明部分新臺幣(下同)190,582元,原告曾渝媃9,153元,合計為199,73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惟原告本件起訴係因給付資遣費、勞工退休金涉訟,依前揭勞動事件法之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故原告應暫繳之裁判費為700元【計算式:2,100元×1/3=7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文瑞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邱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