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補字第48號原 告 賴鳳雲訴訟代理人 連世昌律師被 告 臺北市立石牌國民中學法定代理人 黃桐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3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與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臺北市立石牌國民小學」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市立石牌國民中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予以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邱勃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