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補字第53號原 告 李筱嵐訴訟代理人 陳豪杉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聖懿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未繳納裁判費。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定有明文。又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另有明文。查,原告本件起訴乃請求:(一)給付工資、預告期間工資、資遣費、特別休假未休工資、加班費、勞工退休金共計63,848元,以及提繳勞工退休金1,374元,合計為65,222元;(二)請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三)請求開立服務證明書。其中,上開(一)之請求部分為財產權之訴訟,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惟此部分起訴均係因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依前揭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故原告就上開財產權訴訟部分,應暫繳之裁判費為333元【計算式:1,000元×1/3=333元,小數點以下4捨5入】;上開
(二)、(三)部分,均係對於勞工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核屬非財產權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各應徵收裁判費3,000元,合計為6,000元,是依同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共計6,333元【計算式:333元+6,000元=6,333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趙彥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玥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