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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勞訴字第 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訴字第5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李羿萱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曼谷健康事業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99,885元,業經本院認定在卷(見本院卷第30至34頁),是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105元,惟上訴人所為上訴係因確認僱傭關係、給付工資及退休金涉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故上訴人應暫繳之第二審裁判費為13,035元【計算式:39,105元×1/3=13,035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趙彥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玥彤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等
裁判日期:2025-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