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訴字第78號上 訴 人 謝忠澔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奈微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5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命其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銘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姵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