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國字第1號原 告 李宜峰
李泰杰李佳容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律師
梁惟翔律師複 代理人 許亞哲律師被 告 農業部農田水利署法定代理人 蔡昇甫訴訟代理人 蔡正廷律師
陳曉婷律師被 告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吳明聖訴訟代理人 許喬茹律師
蕭淳方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葉絮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