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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國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國字第1號原 告 李宜峰

李泰杰李佳容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律師

梁惟翔律師複 代理人 許亞哲律師被 告 農業部農田水利署法定代理人 蔡昇甫訴訟代理人 蔡正廷律師

陳曉婷律師被 告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吳明聖訴訟代理人 許喬茹律師

蕭淳方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葉絮庭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裁判日期:2025-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