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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家繼訴字第 1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4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鄭巧翎上列上訴人即原告鄭巧翎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張語芹、張欣妤間請求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67,500元【計算式:400,000+1,067,500=1,467,500】,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8,048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趙德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楊珮琳

裁判日期:2026-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