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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家繼訴字第 39 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家繼訴字第39號原 告 A01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複 代理人 黃于庭律師被 告 A02

A04A05A06A03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兩造就附表一所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其分割方法如同表「分配方式」所示。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A03、A05、A06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事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為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繼承人甲○○(下逕稱其姓名)於民國95年12月6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之遺產,兩造均為甲○○之法定繼承人,應繼權利如附表二所示。又甲○○未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遺產,兩造亦未有禁止分割遺產協議,且無法就分割遺產方式達成協議,爰依法請求分割遺產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方面:

(一)被告A02、A04:同意原告主張的分割方法等語。

(二)被告A03、A05、A06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64條定有明文。經查:

(一)原告主張之下列事項,業據其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存款餘額證明書等影本為證,並有不動產之登記謄本存卷可佐,且未見被告有不同意見,自堪信為真實:

⒈被繼承人甲○○於95年12月6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遺產。

⒉兩造為法定繼承人,應繼權利比例如附表二所示。

(二)甲○○未以遺囑禁止分割,兩造無禁止分割遺產協議,又無因法律規定而不能分割情形,於開庭時因全體被告未到而無法調解,未能達成協議分割,是原告訴請分割遺產,於法有據。

(三)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民法第1150條定有明文。所謂遺產管理之費用,具有共益之性質,凡為遺產保存上所必要不可欠缺之一切費用,如事實上之保管費用、繳納稅捐等均屬之。本件原告主張支出如附表三所示的必要費用等語,業據其提出單據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61至89頁),經核應認均屬必要費用,依前開規定及說明,該等費用既由原告墊付,自應由遺產中全數扣還予原告。

(四)審酌附表一所示遺產之特性、經濟效用及繼承人之利益等情事,認前開遺產由兩造按應繼權利比例分配,符合共有人之利益、公平性及經濟效用,應屬適當之分割方法,乃諭知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本件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其分割結果對於兩造同屬有利,由兩造按其應繼權利而分擔其訴訟費用,應為公允,爰諭知兩造訴訟費用負擔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但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家事第一庭法 官 王昌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判決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哲玄附表一:被繼承人甲○○之遺產及分割方式

(一)不動產編 號 地號或建號 權利範圍 分配方式 1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一)變價分割。 (二)變價後所得價金: ⒈扣還原告支出附表三之必要費用。 ⒉剩餘款項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比例分配,如分配時,有無法整除的小數點差額,原告同意由其吸收之。 2 臺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 全部 3 臺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 5/20 4 臺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 4/44 備註 已辦畢繼承登記。

(二)存款編 號 金 融 機 構 金 額 分配方式 1 臺北富邦銀行永吉分行 302元 一、均含孳息。 二、扣還原告支出附表三之必要費用。 三、扣還後已無餘額,故無庸再行分配。 2 內湖週美郵局 2,928元附表二:被繼承人甲○○之繼承人、應繼權利比例編號 繼承人 應繼權利比例 1 A01 1/10 2 A02 1/5 3 A03 1/5 4 A04 1/10 5 A05 1/5 6 A06 1/5附表三:原告主張應自遺產中扣還的必要費用編號 內 容 金 額 1 110年繼承人A01等6人被繼承人甲○○ 1,992 2 110年使用人乙○○土地所有權人甲○○ 8,794 3 110年使用人丙○○等二人土地所有權人甲○○ 8,794 4 110年使用人丁○○土地所有權人甲○○ 8,678 5 110年使用人戊○○土地所有權人甲○○ 8,678 6 110年使用人己○○土地所有權人甲○○ 8,678 7 110年使用人庚○○土地所有權人甲○○ 8,678 8 110年使用人A06土地所有權人甲○○ 9,110 9 110年使用人辛○○土地所有權人甲○○ 9,110 10 110年使用人壬○○土地所有權人甲○○ 9,110 11 110年使用人A03土地所有權人甲○○ 9,189 12 110年使用人癸○○月土地所有權人甲○○ 9,189 13 110年使用人子○○○監護人丑○○土地所有權人甲○○ 9,189 14 111年A01等6人公同共有(含滯納金及執行必要費用) 83,302 15 A01應納之土地登記費罰緩 8,770 16 A04應納之土地登記費罰緩 8,770 17 A02應納之土地登記費罰緩 35,100 18 A03應納之土地登記費罰緩 35,100 19 A05應納之土地登記費罰緩 35,100 20 A06應納之土地登記費罰緩 35,100 備註 合計35萬0,431元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4-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