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繼訴字第9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丙○○間回復繼承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4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69,979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7,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徐培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哲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