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聲抗字第46號
第49號抗 告 人 A03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 號0樓代 理 人 林明侖律師相 對 人 A04代 理 人 劉耀鴻律師
劉大慶律師關 係 人 A01關 係 人 A02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30日本院113年度監宣字第4號、第18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人A03於原審聲請意旨略以:抗告人A03為甲○○之兒子,甲○○自民國106年8月15日起因帕金森氏症致不能處理事務,爰聲請裁定甲○○為受監護宣告人,並選定抗告人為監護人等語(本院113年度監宣字第4號,下稱原審監宣字第4號)。
相對人即甲○○之配偶A04亦具狀向原審聲請宣告甲○○為受監護宣告人,且選定其為監護人等語(本院113年度監宣字第182號)。
二、原審參酌鑑定人即臺北市立聯合醫院精神科醫師方勇駿提出之鑑定報告意見,認甲○○因罹患失智症,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原審監宣字第4號卷第71-72頁),因而裁定宣告甲○○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以關係人即甲○○之長女A01、次女A02均主張應由相對人擔任監護人(原審監宣字第4號卷第63、96至97頁),及相對人、A01及A02三人均反對由抗告人擔任監護人等情,選定相對人為監護人,及指定A01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三、抗告人抗告意旨則以:原審並未審酌伊8年來對甲○○盡心盡力之辛勞,僅憑相對人、A01、A02三人片面之詞,便否定伊的付出。伊有許多工作經驗且曾有報稅紀錄,甚至包括照護甲○○,也應算是正當工作,並非家人所指述之不曾有過穩定的工作。伊雖有使用相對人所有之信用卡附卡行為,然均係採購甲○○生活上的用品,相對人是知情且同意將此刷卡行為,作為伊照護甲○○之工作酬勞及補貼。伊欲擔任甲○○之監護人絕非貪圖財產,況甲○○名下早已無任何財產,甲○○現在維持生活之經濟來源是靠伊所打理之不動產租金收入,並非是相對人所稱由其處理負擔。再者相對人已有外遇對象,因相對人所使用之手機帳號,伊曾加以設定為與伊所使用之Appl
e Watch相互連結,因此相對人外遇對象傳送訊息來時,伊就會收到訊息通知。相對人甚至趁甲○○處於精神障礙下,擅自移轉甲○○所有之不動產至自己名下,使甲○○名下無可維持生活之財產。113年6月間曾發生甲○○在養老院受到不當照護而緊急送醫之情事,也是伊處理所有細節事務。如今相對人已與甲○○另居他處,並阻擋伊前去探視,顯見相對人並不適任監護人之職務,並聲明:⑴原裁定廢棄,選定抗告人為監護人,或選定抗告人與相對人為共同監護人。⑵程序費用及抗告費用均由相對人負擔。
四、本件原審依抗告人及相對人之聲請裁定宣告甲○○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相對人為其監護人,及指定A01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抗告人僅就原審選定相對人為監護人部分聲明不服,請求廢棄此部分之裁定,並選定其為監護人或共同監護人,而未就裁定監護宣告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部分聲明不服,是本件應審究的是原審所選任之監護人是否適當?抗告人請求以其取代相對人擔任甲○○之監護人,或選定其與相對人為共同監護人,有無理由?
五、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為前項選定及指定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監護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1)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2)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3)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4)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0條、第1111條、第1111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另家事事件法第176條第1項明定家事事件法第106條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準用之,即法院為審酌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得徵詢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請其進行訪視或調查,並提出報告及建議。又監護宣告之裁定,應同時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並附理由;法院為前項之選定及指定前,應徵詢被選定人及被指定人之意見,家事事件法第168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六、查本件受監護宣告人甲○○之最近親屬有配偶即相對人、子女即A01、A02及抗告人,有戶籍謄本、四親等親屬系統表等件在卷可憑(113年度監宣字第4號卷第13頁、第17頁、第31-33頁),其四人均是甲○○之至親,從中選任甲○○之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應符合甲○○最佳利益。抗告人與相對人均聲請擔任甲○○之監護人,因此本件之爭點在於此二人中之何人擔任甲○○之監護人,符合甲○○之最佳利益,茲分述如下:
(一)相對人、A01、A02於原審均陳稱:長久以來甲○○一直由相對人僱請外勞一起照顧,外勞費用由相對人負擔,請求選定相對人為甲○○之監護人,因抗告人無穩定的工作及扶養照顧能力,日常所使用的信用卡也是相對人名下的附卡,經濟方面需要依賴相對人,伊等均反對由抗告人擔任監護人;相對人照顧甲○○如有問題,A01、A02及其他親友均願予協助等語(原審監宣字第4號卷第59頁、第63頁、第95-97頁)。參酌抗告人亦不否認相對人有照顧甲○○,及抗告人未能覓得願意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原審監宣字第4號卷第8、第27-29頁),堪認相對人能了解甲○○的需求,其與甲○○間具有一定的信賴感及依附感,且另有A01、A02可為支持及協助。反之抗告人未能獲得相對人、A01、A02及甲○○其他親屬之支持,如由抗告人擔任監護人,將會有溝通及執行職務之困難,亦缺乏最近親屬的支援,實難認為抗告人適合擔任監護人等情,原審因而選定相對人為甲○○之監護人,洵屬有據。
(二)本院查:
1、本院依職權囑託映晟社會工作師事務所就甲○○受照顧情況,以及抗告人、相對人間何人較適任監護人等事項為訪視調查,訪視結果略以:抗告人對於甲○○目前情況並不了解,其理由為相對人等人阻擋不給探視甲○○。相對人對於甲○○的現況、就醫、及生活自理能力等細節則皆能細緻描述,且外籍看護亦由相對人聘僱支付費用;相對人對於相對人之照顧,不論於生活、就醫陪伴,A01、A02均給予高度肯定,認為相對人重視甲○○之需求、並提供妥適之照顧。
反之,A01二人則稱抗告人並非主要照顧者,其財產來源多由相對人贈與,經濟能力不如相對人,並曾多次言語攻擊相對人,建議續由相對人擔任監護人,且不同意由抗告人與相對人共同監護。綜合評估認抗告人無穩定的收入,目前對甲○○現況並無掌握,抗告人監護能力較為不足。而相對人目前擔任監護人,對甲○○並無危害身心言行、照顧不當或疏忽情事,亦無對甲○○有家庭暴力或違反老人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等情事,有上開社會工作師事務所113年10月21日晟台成字第1130342號函所附成年監護訪視報告在卷可稽(本院卷第71-91頁)。
2、本院再依職權調取抗告人112年、113年申報之所得資料,結果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4,177元、17,539元,有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所得在卷可參(本院卷第247頁、第251頁)。本院另再查詢抗告人自100年迄今信用卡使用情形,結果為抗告人確曾持有相對人名下信用卡附卡前後共有6張(上海商業銀行2張、國泰世華銀行2張、玉山銀行1張、台新銀行1張),有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資料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53-254頁)。加以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後,相對人確曾再度因為抗告人之索取先後於113年7月26日、114年4月15日分別匯款15萬元、10萬元予抗告人一情,已為抗告人當庭坦承在卷,惟辯稱係相對人要伊做事的酬勞,伊與相對人間乃類似於老闆與員工的關係等語(本院卷第271-273頁),足見相對人、A01、A02所陳抗告人無固定的工作,收入不穩定,經濟依賴相對人等語,與事實相符。
3、本件如由抗告人為甲○○之監護人,則其迄今仍未能覓得願意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一節,已為抗告人所不爭執,A01於原審雖陳明願意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係以相對人為甲○○之監護人為前提(原審監宣字第4號卷第95頁),因此本件如由抗告人擔任監護人,則如何覓得適任的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仍為一大難題。本院審理時A01更到庭陳稱:「(問:對於監護人人選有何意見?)媽媽。我用生命保證,我媽媽照顧我爸爸,從以前兩人一起打拼,到我爸爸生病,我媽媽還要幫助我弟弟創業...還要照顧我爸爸,這些我弟弟是沒辦法比擬的」、「(問:如果抗告人與相對人共同監護,或由抗告人單獨監護?)我認為抗告人不適合。很多事情發生都是由我媽媽在主導,我媽媽都沒有缺席,抗告人有時候會缺席」等語(本院卷第277-279頁),可見即使時至今日,抗告人仍未能獲得甲○○最近親屬之信任及支持。
4、抗告人又指述相對人阻擋其前去探視甲○○一情,相對人否認之,並稱:抗告人從未來探視,也沒有對伊提過想要來探視甲○○等語,核與A01當庭證稱:「爸爸有什麼事我們都有通知抗告人,沒有不讓抗告人探視的事情。」(本院卷第279頁),抗告人僅空言陳稱被阻擋探視,並無具體證據可進一步證明所言為實,自難遽信。
5、儘管相對人為抗告人母親,且常資助抗告人,抗告人甚至當庭陳稱伊從相對人處索得金錢,是聽相對人之命對其或家裡做事,二人間乃類似於老闆與員工的關係,已如前述。然而抗告人對於相對人的態度卻是十分不佳,此從抗告人傳予相對人訊息內有「約見面談事情,line妳都沒在看嗎」、「趕快出面談事情啊!操」、「要是你家死人或火災 別人要立即通知你你也不知道」、「你給我聽清楚 我沒虧欠妳 反而幫妳幫過頭 是你自己太無知過分」等語,有卷附Line通訊軟體訊息截圖(本院卷第137、138頁)可參,顯見抗告人對相對人態度倨傲不遜、尊卑不分,不知分寸,其有無足夠耐心、悉心善待無法言語及行走的失智老父,難認無疑。更何況以其脾氣及處事態度,如何與相對人、A01、A02三人或其他最近親屬共同協力相互支援照顧甲○○,實令人擔憂。
6、綜上,選定抗告人為甲○○之監護人或共同監護人,確屬難以認為符合甲○○之最佳利益,已屬明確。
(三)抗告人雖指述相對人有外遇及侵害甲○○配偶權之行為,並提出Apple Watch裡簡訊通知之照片為佐(原審監宣字第4號卷第116-128頁),照片中顯示有暱稱「000」之人傳訊息稱對方為「老婆」、暱稱「A05」之人傳訊息稱對方為「寶貝」。對此相對人否認其有外遇之情事,辯稱:伊沒有同意抗告人,也不知道抗告人將其手機連結到抗告人之Apple Watch,且伊不認識Apple Watch裡傳來簡訊之人,該Apple Watch既為抗告人所使用,抗告人即有偽造該等訊息之可能等語(本院114年5月6日非訟事件筆錄,卷第275-277頁)。經查,相對人係00年0月出生,年逾72歲,其對於3C電子產品及社群通訊軟體之使用,自非熟稔,管理能力自屬不佳,所辯其不瞭解為何有此種訊息產生等語,無法遽認為虛。退萬步言,縱認上開訊息對象確實是相對人,相對人有參加社團活動,已據抗告人陳稱在卷,且依抗告人所提出之Apple Watch裡簡訊通知照片有一傳送貼圖者之暱稱為「陳金蔘 中華康樂生活協進會」之人(原審監宣字第4號卷第124頁),則為破除疏離、活絡關係,難免有人會故意以「老婆」、「寶貝」等俏皮用詞稱呼對方,以拉近其與年長者之距離。社團中之人均知純屬玩鬧,不致誤會此種訊息存有他意,自不能僅以訊息中人以「老婆」、「寶貝」等稱呼對方,即遽論為相對人外遇對象,抗告人此部分之指述要屬臆測,其據以主張相對人有侵害甲○○配偶權之行為,不適任甲○○之監護人云云,實屬牽強。
(四)抗告人復指述相對人將甲○○名下臺北市○○區○○路000號房屋移轉登記至自己名下,有侵占甲○○財產之嫌疑云云。就此相對人否認其有何侵占甲○○財產之行為,並稱係為了妥善照顧甲○○,伊與甲○○討論並同至地政事務所辦理過戶,俾方便將該屋出租及以租金照顧甲○○。對此,A01並無不同意見,且仍堅定請求本院選定相對人為唯一監護人。抗告人此部分指述,亦乏積極之佐證。
七、綜據上述,原審裁定選定相對人為甲○○之監護人,堪認符合甲○○之最佳利益,洵屬適當,並無違法或不當之處。抗告人猶執陳詞指摘原裁定不當,請求廢棄原裁定,並選定其為甲○○之監護人或共同監護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件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家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通
法 官 陳昭仁法 官 姜麗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
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 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姿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