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聲字第26號聲 請 人 P○○○○○○○○ ○○○○○ ○○○○○○○法定代理人 Y○○○○ ○○○○○ ○○○○○ ○○○○○非訟代理人 歐陽弘律師相 對 人 A01關 係 人 甲○○共 同非訟代理人 繆璁律師
繆忠男律師上列聲請人請求國外裁判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13年2月19日經紐西蘭奧克蘭家事法院裁定為相對人之監護人,惟權限範圍限於財產上項,為此聲請認可前揭國外裁判等語,並聲明:認可紐西蘭奧克蘭家事法院於西元2023年9月6日所為案號第FAM-0000-000-000000號選定監護人裁定、同法院於西元2024年2月19日所為同案號選定監護人裁定之效力。
二、相對人及關係人則以:紐西蘭醫師的看診紀錄不可靠,且紐西蘭法院歧視只會說台語的台灣人,不應認可前揭裁定等語:並聲明:聲請駁回。
三、外國法院之確定判決或裁定,如無我國民事訴訟法第402條第1項各款所列情形之一,我國自動承認其效力(大陸地區之裁判,另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第3項規定處理),除給付判決(或裁定)據為執行名義向我國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者,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之1第1項規定,應經我國法院宣示許可執行外,並無須由我國法院以裁判予以承認之必要(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16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外國法院之確定非訟事件之裁判,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認其效力:一、依中華民國之法律,外國法院無管轄權者。二、利害關係人為中華民國人,主張關於開始程序之書狀或通知未及時受送達,致不能行使其權利者。三、外國法院之裁判,有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四、無相互之承認者。但外國法院之裁判,對中華民國人並無不利者,不在此限。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49條定有明文。準此,當事人對於外國法院之確定裁定,除法律另有規定或欲將以為執行名義,而請求我國法院予以強制執行之情形,方應由我國法院以判決宣示許可其執行外,其他情形之承認外國法院確定裁定之效力,法律上並無應由我國法院予以認可之規定。此觀非訟事件法中僅例外列舉若干不承認外國非訟事件裁判效力之規定,並未載明應經認可方承認其效力自明。
四、查聲請人聲請認可前揭紐西蘭法院之裁定,依前開規定及說明,我國對外國裁判係採自動承認制度,原則上不待法院之承認判決,該裁判即因符合承認要件而自動發生承認之效力;各機關均可依上開規定本於職權為形式上之審查,據以決定是否承認外國法院確定裁判之效力,無庸聲請法院以裁判予以承認之必要,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家事第一庭法 官 王昌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楊哲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