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175號原 告 涂凱麗訴訟代理人 林柏男律師複代理人 簡辰曄律師上列原告涂凱麗與被告涂序強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確認被繼承人江琴之代筆遺囑無效,原告前開請求於起訴時所受之利益為系爭遺囑無效與系爭遺囑有效時,原告各可繼承遺產之差額即新臺幣(下同)2,085,714元(計算式4,285,714-2,200,000=2,085,714),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85,714元,並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6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高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威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