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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家補字第 1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176號原 告 許雅雯上列原告許雅雯與被告許俊翔、許俊程間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及請求塗銷繼承登記之附表所示不動產(見本院卷第16頁),系爭不動產於本院前案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121,585元(見本院卷第99頁)。原告主張其潛在權利為三分之一,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373,862元(31,121,585× 1/3 =10,373,862),係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裁判費103,3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上開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高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威全

裁判日期:2024-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