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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家補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11號原 告 A01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律師

鐘煒翔律師被 告 A00000000002法定代理人 A03訴訟代理人 莊丞茹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遺贈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0,68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以電腦繕打原證3之文書(即自書遺囑)。理 由

一、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訴訟事件應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費,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1項定有明文。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請求交付遺贈物事件,未繳納裁判費用,依原告起訴聲明:

(一)第1項: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0萬6,09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第2項:被告應給付原告美金1萬1,421.7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本件訴訟繫屬日即民國112年9月12日之臺灣銀行牌告美金兌換新臺幣現金賣出匯率為1比32.3,經換算後為36萬8,922元(計算式:11,421.74×32.3,元以下四捨五入)

(三)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97萬5,017元(計算式:606,095+368,922元),應徵裁判費1萬0,680元,依前揭規定,限原告於主文所示期間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四)另原告應於主文所示期間內補正以電腦文書繕打原證3之內容(即自書遺囑)。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家事第一庭法 官 王昌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哲玄

裁判案由:交付遺贈物
裁判日期:2024-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