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127號原 告 甲○○ 住○○市○○區○○路000號8樓之5訴訟代理人 高振格律師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徐人和律師
崔碩元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新臺幣(下同)10萬元,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原告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部分,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以上合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