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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家補字第 2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240號原 告 林義章訴訟代理人 李岳明律師上列原告林義章與被告洪雪麗間請求確認婚姻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請求確認婚姻無效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

1 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高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威全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無效
裁判日期:2024-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