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281號聲 請 人 A1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A02聲請大陸地區離婚判決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其性質為非訟事件。又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第14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非訟事件應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未據繳納前述費用1,000元,爰依前揭規定,限聲請人於主文所示期間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家事第一庭法 官 王昌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哲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