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365號聲 請 人 甲○○ 住○○市○○區○○街0段00巷00號0 樓
送達處所:新北市○里區○○○00 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詹朝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征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