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399號原 告 江台禹原 告 江台申共 同訴訟代理人 詹勳華律師上列原告等與被告江東間請求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事件,原告等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分割之遺產為被繼承人江趙碧光之遺產,遺產金額新臺幣(下同)8,960,347元(見本院卷第17頁之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原告等主張其等應分得全部遺產,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960,347元,係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裁判費89,8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上開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高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威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