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303號原 告 張益銘訴訟代理人 張凱琳律師上列原告張益銘與被告洪張妙琴等5人間請求履行遺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分割之遺產為被繼承人張進東華之遺產,原告主張其應分得之遺產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10,351元,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裁判費41,7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上開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高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威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