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家補字第 3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318號原 告 黃僅雯訴訟代理人 郭守鉦律師

董璽翎律師上列原告黃僅雯與被告謝宗翰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新臺幣(下同)2百萬元,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徵收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高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威全

裁判日期:2024-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