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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家補字第 4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459號反請求原告 蔡月瑛

蔣大成蔣大弘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建文律師上列反請求原告等與反請求被告等間請求返還汽車等事件,反請求原告等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

㈠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返還汽車,該車價值新臺幣(下同)3,408

,200元,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徵收裁判費34,759元。

㈡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按日給付汽車租金部分,每日租金15,000

元,以租金請求權5年時效為計算基準,訴訟標的為27,375,000元(15,000x365x5=27,375,000),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徵收裁判費252,944元。㈢前開㈠至㈡部分,共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7,703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請求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高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威全

裁判案由:返還汽車
裁判日期:2024-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