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460號聲 請 人 林○○ 住○○市○○區○00巷0號2樓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九十七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九十七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林妙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苡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