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488號原 告 鄭明仁
鄭淑安鄭淑文鄭宜娟鄭宇哲共 同訴訟代理人 朱浩文律師上列原告等5人與被告鄭慈千等2人間請求履行贈與契約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等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等主張其等受鄭陳月桂贈與之不動產價值為新臺幣(下同)62,106,002元(見起訴狀第2頁),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2,106,002元,係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裁判費558,5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上開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高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威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