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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家補字第 5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575號聲 請 人 A01代 理 人 張伯雄上列聲請人請求給付贍養費等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聲請人係請求相對人A02給付贍養費新臺幣(下同)60萬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送達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姜麗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姿嫻

裁判案由:給付贍養費等
裁判日期:2024-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