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654號聲 請 人 A01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事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送達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致芬裁判案由: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裁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4-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