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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家補字第 6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616號原 告 吳俊銘

吳俊泰吳俊斌吳瑜莉吳秉哲吳尚樺吳亮君共 同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律師複代理人 施懿哲律師上列原告等與被告吳秉樺等2人間請求履行遺囑事件,原告等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等請求被告等依被繼承人吳秋峰於民國108年4月17日所為公證遺囑辦理繼承登記,依原告等主張取得之遺產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所載遺產價值,核算其等可得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64萬840元(計算式:16,072,934+【4,836,606×17/18】=20,640,840,元以下4捨5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共計2,064萬84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萬3,72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詹朝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謝征旻

裁判案由:履行遺囑
裁判日期:2024-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