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618號原 告 甲〇〇
乙〇〇上列原告與被告丙〇〇間請求報告財產支出清單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通知到院補正,惟原告屆期未到庭。查原告未載明請求之具體內容(訴之聲明或訴訟標的),亦無從依聲請狀內容得知原告所欲請求之標的範圍,致本院無法核定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具體、明確且之「訴之聲明」及陳報系爭標的價額,並補繳訴訟費用,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詹朝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謝征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