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624號原 告即 林OO聲 請 人上列原告與被告林OO等5人間分割遺產事件,原告即聲請人林OO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然其未據繳納裁判費。而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林妙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李苡瑄